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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條款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條款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現在房價越來越高,很多人都選擇租房生活。租房之前,租賃雙方肯定會籤一個租賃合同,但是大家對於合同詳細的內容肯定不瞭解,那麼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條款的法律規定是什麼,違約金數目是多少,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條款的法律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中違約條款是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執行的。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房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不存在,"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的請求。

二、房屋租賃協議違約金應該付多少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3)“不超過20%”,應是指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這隻能適用於定金約定,約定的定金高於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法院不會支持。

看完這篇文章之後大家肯定對於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條款有了更多的瞭解,對於這部分大家一定要提起重視,尤其應該重視違約金的協商,對於租賃雙方都很重要,這是合同進行下去的重要保證。大家如果還有問題可以去本站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