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爭議能否協議管轄?
一、勞動合同爭議能否協議管轄?
勞動合同爭議不能協議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注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是: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勞動爭議糾紛訴訟需要提供的證據
(一)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的送達日期。
3、勞動關係的證明: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僱傭關係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當事人其他協議。
(二)涉及企業
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應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紀的有關證據材料。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6、涉及住房補貼費的,分房單位須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補貼費的具體數額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勞動合同的管轄法律規定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一般情況下可以由勞動爭議發生的地點,還有就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而對於這類型的合同是不能夠在勞動合同當中約定協議管轄的,否則是屬於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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