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爭議處理管轄和處理
當我們作為一名員工,在一家公司收到了不合理的待遇和非法的剋扣發生勞動爭議後我們應該是怎麼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呢,管轄這種問題的又是誰呢,以下我就根據天津市勞動合同法為您解釋下。
勞動爭議管轄
1、勞動爭議的處理採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2、對於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
若員工起訴,那麼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業起訴,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雙方都起訴,那麼從便於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
因此,在法律上,勞動爭議管轄法院管轄地可以與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2、目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於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於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根據以上的問題回覆,我想您對於天津市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動爭議處理管轄地和如何處理,應該有了一定的瞭解了吧,簡單的説就是,當您又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應該就在單位所在地的有關部門去提出,並且按照相關的規定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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