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轄法院是哪裏?
一、勞動爭議管轄法院是哪裏?
根據《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一》第8條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爭議的處理採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二、如何確定勞動合同履行地
勞動合同履行地問題在實踐中很容易發生爭議。而且該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對勞動者也是不利的。勞動合同就其義務而言,勞動者的義務是提供勞動,而用人單位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工資並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因此,勞動合同義務的履行而言勞動者的勞動履行地作為勞動合同履行是毫無疑問的。
對於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若員工起訴,那麼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業起訴,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雙方都起訴,那麼從便於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爭議的情況下,是可以合法的提出勞動仲裁或者起訴來進行處理的,相關管轄法院的認定是基於實際情況而定的,在受理時,如果發現不具備管轄權的,那麼法院還需要對相關勞動爭議的情況轉移到具備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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