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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糾紛能否協議管轄

合夥協議糾紛能否協議管轄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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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管轄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由某個國家的某個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協議管轄包括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國際經濟貿易中普遍運用的一種管轄制度。這一制度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一方所在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此外,民事訴訟涉外合同的訴訟管轄,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下列情形發生的案件,也應當專屬人民法院管轄:

其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情形比較複雜,一般不作為專屬管轄對待。

我們在生活中會遇到很多的事情,或多或少都與法律有一定關聯。在現實中,老百姓是非常害怕走法律程序的,因為法律程序非常的繁瑣而且因為法律觀念的薄弱,我們也會耗費大量的金錢和時間。民事訴訟涉外合同的訴訟管轄的規定,具體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