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就能剋扣工資嗎?
有的用人單位一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在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任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呢?或許很多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遇到過這樣的情況,下面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一下相關內容吧。
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後與勞動者已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係,卻沒有與之簽定勞動合同。此後,用人單位任意扣法勞動者工資,該行為應屬於違法。用人單位還要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也是違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關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
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即使未與勞動者簽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發勞動者工資。
實踐中,書面的勞動合同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憑證,即使他們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不影響他們之間的勞動關係。此時,雙方的利益還是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要是單位以此為借扣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話,那麼就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捍衞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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