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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勞動合同可任意剋扣工資嗎

不籤勞動合同可任意剋扣工資嗎

多數勞動者都認為書面的勞動合同是對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因此有的勞動者就覺得,如果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話,此時用人單位就可以任意剋扣工資。但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其實並不是這樣的,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做具體分析。

一、不籤勞動合同可任意剋扣工資嗎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定:“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但有些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後與勞動者已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係,卻沒有與之簽定勞動合同。此後,用人單位任意扣法勞動者工資,該行為應屬於違法。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關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即使未與勞動者簽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發勞動者工資。

二、醫療期內的工資怎麼發

病假工資應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對於患病住院治療,未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職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但應以最低工資標準為依據發放工資報酬。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中相關規定稱:“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該案例中,由於現在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412元,田某的病假工資至少應為412×80%=329.60元。而該廠支付田某的病假工資僅為每月296元,未能達到規定的標準。

綜上,要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話,此時單位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但這種情況下,也不能是單位肆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理由。因此不籤勞動合同可任意剋扣工資的做法,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