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老闆亂扣工資怎麼辦?
一、沒簽勞動合同老闆亂扣工資怎麼辦?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但有些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後與勞動者已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係,卻沒有與之簽定勞動合同。此後,用人單位任意扣法勞動者工資,該行為應屬於違法。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關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 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即使未與勞動者簽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發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可以扣工資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四種情況下可以扣減工資:
(1)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並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扣後工資不能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2)職工違反勞動紀律,並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因此扣減工資,每月扣減比例必須小於該職工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資計算。
(4)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等。
首先用人單位不簽署勞動合約的話是會被進行處罰的,並且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取賠款,如果對方不進行賠償的話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訴。並且用人單位如果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的話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相關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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