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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培訓費違約金約定的情形有哪些?

違約金約定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培訓服務期,另一種是競業限制或是保密協議約定。

勞動合同培訓費違約金約定的情形有哪些?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竟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對於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金,勞動民法典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

在用人單位有用人過程中侵犯勞動者權利的情形時,要承擔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義務和責任。同時,法律也有勞動者在一些使單位權益受侵害情形下承擔違約金的義務和責任。我國勞動法律都在權衡和博弈勞資關係的良性運行過程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