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有哪些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在簽訂問題上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簽訂的雙方勞動關係存續的形式及時間的長短都是需要注意的問題。而在面對相關勞動合同簽訂問題上,該如何處理呢?下面,本站就簡要講述一下哪些情形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説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一、哪些情形可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實踐中較少);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即滿足“雙十“條件;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特殊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由以前的自願續約演變成符合條件強制續約。在新的法律環境下,以往很多企業為規避簽訂長期勞動合同而採取的用工長期、合同短期的做法顯然不能適應新法的規定。因此,企業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完善企業的用人機制,採取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方法和手段,提升人力資源管理水平。
總之,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上,根據上面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答,本站建議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業的化的處理,最好是能夠諮詢專業的律師。在處理相關問題上,建議以法條為準,切實維護自身權益與利益。保護自身不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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