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欠交社保怎麼辦
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不管是否有約定試用期,此時都應該為員工購買社保,也就是依法交納社保的相關費用。但我們卻發現有不少單位其實都存在欠交社保的情況。那麼用人單位欠交社保怎麼辦呢?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時間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對社會保險的申報和繳納做出了全面規範。該規定所稱的社會保險費,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着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詢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佈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用人單位欠交社保怎麼辦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明確,經查實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費且未補繳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向用人單位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户,並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保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遇到用人單位欠交社保怎麼辦?此時單位的行為可以説是違法的,也會對勞動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而勞動者此時也可以通過一些法律方式來維權。但這並不屬於勞動糾紛,所以無法直接去法院提起訴訟,不過可以向社保相關部門投訴用人單位,要求單位補交社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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