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單位欠交社保怎麼辦
一,當事人單位欠交社保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做出賠償,並補繳拖欠的社保資金,還要交滯納金。這將導致企業越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損失越大,成本越高。
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經責令仍未補繳等情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社保的繳納是法律強制要求,但是需要自己應該仔細的利用不同的條例,如果自己的社保本身就存在條件上的無法滿足,當事人就不需要在折騰,但是如果社保問題解決不是因為自己的情況,而是自己所屬的企業,那麼自己應該進行司法手段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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