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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裏面沒有寫扣違約金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除非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對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次用人單位有支付專業技術培訓費用的,可以約定服務期,不滿足服務期的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

勞動合同裏面沒有寫扣違約金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法》中的違約金規定: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這樣的規定,對於人才的合理流動,以及促進用人單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勞動者無須支付。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在我國的法律中對於勞動合同的違約金也是作了相關的規定,一般來説勞動合同中沒有簽訂相關的違約金的事項,那麼勞動者是不需要賠償的,但是如果是符合了法律的賠償標準,那麼還是需要違約賠償,畢竟是要以國家法律為標準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