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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異同有什麼?

一、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異同有什麼?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異同有什麼?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就業協議適用《民法典》,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就業協議書主體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院校,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就業協議發生糾紛,不能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合同爭議可以申請;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三、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由於事業單位的特點以及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別於企業,所以應用於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與狹義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範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宏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編制管理。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編制管理。

(2)經費管理。如教育系統的中小學,基本是由國家全額撥款的。這些單位儘管對新錄用人員通過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計劃、教學計劃及教師的工資福利等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

(3)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因此,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內容不僅反映該事業單位的意志,也應當體現國家宏觀管理的內容。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

4、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聘用合同制度作為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標誌着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約管理方式的轉型。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適用的法律不同,適用的主體也不同。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的性質不同,合同的目的不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也不相同。勞務派遣合同又稱僱傭合同,是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用工合同,在合同中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