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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承攬合同的異同是什麼?

一、行紀合同與承攬合同的異同是什麼?

行紀合同與承攬合同的異同是什麼?

行紀合同與承攬合同從實質上説,都是由合同的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託,為另一方提供服務,處理一定的事務,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的合同,其不同在於:承攬合同只是由承攬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向委託方交付其工作成果,其完成的工作和提交的工作成果是事實行為,而行紀合同的紀行人完成的一定的工作是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僅涉及動產和有價證券的購銷、寄售,不涉及其餘。

行紀合同與代理行為,在履行過程中必須涉及第三方關係,而且都是為其委託人發生的行為,但在行紀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委託人的委託事務,自行承擔法律後果,其與第三人訂立的購銷、寄售等合同,對委託人不發生直接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只對行紀人產生約束力。而在代理中,代理人則必須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權利和義務關係,代理人不能直接承受其權利義務。

行紀合同與承攬合同肯定是有償合同,而代理卻不完全是有償行為。

二、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主要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

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於購、銷和寄售,而委託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委託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託人不享有權利和不履行義務,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受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委託人可直接發生效力。

3、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必要時可介入交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委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指示權限內從事工作,始終受委託人意志的控制。

4、有償性不同

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三、行紀合同的特點

1、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學者認為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因為行紀合同有自己獨特的特點。為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法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獨立有名合同。我國民法典也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把它確定為獨立有名合同。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所受委託的事務

行紀合同履行時,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如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享有或承擔。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這是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主要區別。

3、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在辦理行紀業務時,雖然是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

4、標的是行為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為委託人提供的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服務。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的法律行為才是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是行紀合同的標的,所以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為。

5、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買賣或其他商事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同時,行紀人完成事務須收取報酬,即為有償的服務,所以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是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無需採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委託合同、承攬合同還有行紀合同很多人容易混淆,因為二者都是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並且合同規定建立都是基於雙方對各自的信任為基礎的,所以容易混淆,但是二者的適用範圍,法律人的法律地位還有合同的服務範圍等都是不同的,所以還是存在很大的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