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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是否默認繼續?

我們在企業中上班,上班的開始就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説勞動的工資、時間、待遇等等。簽訂的勞動時間,尤其在首次簽訂時一般是1至5年左右。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是否默認繼續?如果到期後不續簽,我們可以默認為繼續,變成無固定期限,如果在這個過程中一年內離職或者辭退,可以享受雙倍的補償。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是否默認繼續?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是否默認繼續?如果到期後不續簽,我們可以默認為繼續,變成無固定期限,如果在這個過程中一年內離職或者辭退,可以享受雙倍的補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是否默認繼續?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在生活中,不管是工作還是生活,我們都必須瞭解法律,瞭解法律保障我們何種權利,要求我們必須承擔何種義務,否則,當我們的合法權益收到損害時,我們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河大權益。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是否默認繼續?可以默認繼續,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