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期限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違反法律規定,違法辭退勞動者或者是勞動者方面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 是否採用違約金這一補救辦法,必須是由合同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承約定,否則,當事人一方無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同時還規定,違約金視為違反合同的損失補償,是一種補償性的經濟制裁措施。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另一方不得再要求賠償損失(賠償需有證據違約金不需舉證)。
二、相關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如約定違約金並且數額很大,勞動者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往往會擔心違約金條款。也因此會產生糾紛。
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但並未對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進行立法干預,而從立法目的出發,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只對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進行干預,主要系考慮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締約地位的不對等,用人單位締約地位顯著優越於勞動者一方。因此,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條款,既然法律未明確進行立法干預,且不存在以締約優勢侵犯相對方利益的風險,應可以適用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認定合同條款有效。因此,從理論上存在雙重補償金的可能,即用人單位在支付了法定解除補償金之外,仍應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承擔約定補償金。
勞動合同是需要在入職之前予以簽訂,這是對雙方當事人的一種保障。如果違反勞動合同當中的內容,比如説勞動合同期限沒有屆滿就違約,那麼可以按照其中的約定違約金來要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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