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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給用先仲裁在訴訟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關於勞動方面的爭議糾紛還是比較多的,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話,那麼大多數人都會選擇仲裁或者訴訟,這兩種途徑都是法律所允許的,當然它是存在着一個先後問題,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勞務派遣合同給用先仲裁在訴訟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勞務派遣合同給用先仲裁在訴訟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一、勞務派遣合同給用先仲裁在訴訟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勞動爭議應該先仲裁後起訴

《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説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這是因為,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於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於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勞動法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決勞動爭議設置了“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渠道,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

二、《勞動法》對仲裁和訴訟的規定

第十一條 勞教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後,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根據相關的勞動法律規定,勞動方面的爭議存在的話,那麼應當先進行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滿意的話,那麼可以再進行勞動方面的訴訟,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勞動仲裁和訴訟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