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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籤未籤勞動合同18年是否存在補償

應籤未籤勞動合同18年是否存在補償

應籤未籤勞動合同18年是否存在補償

根據勞規定合同期內公司故提前解除勞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者本單位工作限每滿支付月工資標準向勞者支付六月滿按計算;滿六月向勞者支付半月工資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限高超十二 用單位自用工起滿仍未與勞者訂立書面勞合同除超月滿期間向勞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外應視雙已訂立固定期限勞合同

公司未簽訂勞合同及繳納保險20081月始違籤合同單位須付雙薪即勞者要求用單位用工起支付雙倍工資並補繳保險否則申請勞仲裁或者向勞局監察委員投訴解決 現父母親單位要解僱父母父母要求單位補償12月工資要求11月雙倍工資及補交社保(律規定沒簽定勞合同雙倍補償能11月即始工作月起始計算超12月即視雙簽訂固定期限勞合同所能要求11月雙倍工資)。

第一、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其意義在於自“視為”訂立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的問題。

第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喪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的權利。

倘若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也就不能以這一條為由辭退員工,帶來的用工風險顯而易見。

第四、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不易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注意其中的規定,只要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自己就有權利進行維護,自己不需要害怕有關企業的打擊報復,如果存在此類情況就需要自己進行有效的處置,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有着積極的意義,但是有關的操作的是較為麻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