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勞動合同視為未籤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空白勞動合同視為未籤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事後自行填補內容的且不讓勞動者確認,不交給勞動者一份。這種情形嚴重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在第10條、第16條、第17條中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用人單位廠方讓閆生在空白的勞動合同上簽字,事後又沒有將填了具體內容的合同交閆生確認並留給閆生一份,應視為用人單位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閆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應當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謂空白合同,就是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等內容不事先填寫,卻讓勞動者在姓名處簽名。而伴隨着空白合同的違法行為,必然是不把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因為空白勞動合同一旦交給勞動者,其事後填寫的內容必將引發爭議。不把空白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違法企業的目的,就是在日後發生勞動爭議時,想怎麼填就怎麼填,怎麼有利企業就怎麼做。因此,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空白勞動合同,某種程度上來説,就是把自己的合法權益交給了企業,任人宰割。
勞動合同簽訂在自己的權益維護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關的當事人需要積極的注意其中的協議細則,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積極的意義,畢竟在生活中確實存在有關的企業進行違規的合同的處理,其中的空白合同就是 重要的非法手段,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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