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什麼?
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明確,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二、什麼樣的勞動合同有效?
勞動合同主要有四個生效要件:
1、主體資格合法。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合法,指勞動者必須是年滿16週歲、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作為主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文體部門招收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須經勞動人事部門特批)。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合法。
2、合同內容合法。主要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因為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所以是無效的。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這樣的勞動合同也應無效。
4、合同訂立的形式合法。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對於以口頭、錄音、錄像等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均無效。
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跟員工約定競業限制,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要是合法企業,具備招工的資格,勞動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需要年滿十六週歲。合同的內容要能夠表達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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