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假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一、弄假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後果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可以造假,離職證明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避免招用與其他單位的員工,造成糾紛。因此並不是必需的材料,員工可以和單位協商簽署一個承諾書,承諾與其他單位不存在或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不會對受僱該公司任何的障礙。否則造成的損失後果由員工自己承擔,造成單位損失,員工賠償。員工離職後,手中自然會有一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還沒辦好手續,就弄假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來糊弄新公司,一旦給對方造成損失,個人要承擔賠償義務。性質嚴重的,還可以被追究法律責任。當然,辦好離職手續後,原公司沒有出這份證明的,個人可以到勞動監管機構投訴。
二、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責任有哪些?
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用人單位要承擔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但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是指因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致使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些損失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責任。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或者自主創業時,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等優惠政策,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下崗失業人員就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税收、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優惠,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承擔一定責任。
綜上所述,員工從單位辭職後,可以拿到一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給,員工可以到有關部門投訴,不能因為嫌麻煩而弄一個假的。否則一旦被發現,可能影響和新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建立,如果是申請失業金,也不會通過。小編建議廣大離職員工不要這麼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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