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包括什麼
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包括什麼
一是強制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是指違反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員工的要求,並在自己能夠改選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
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
3、用人單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
二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實際無法繼續履行,則可要選擇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賠償金的要求。支付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如果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競合時,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形式有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本文所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其承擔方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1、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於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於法定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23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
3、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並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實際操作中,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用人單位必須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2)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必須有條件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的規定或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代表勞動關係的存續,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單位任意單方解除對勞動合同,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這是不合理的同時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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