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後補償的內容是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後補償的內容是什麼?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這裏的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主要差別在於各類扣款和費用,包括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金、税費或工會會費等。由於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金、税費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繳義務。因此,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一併予以考慮。
因此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看是否違約,如果違約就要賠償支付勞動者,沒有違約就補償支付勞動者,那如果是在勞動者的試用期、勞動者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或者勞動紀律、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等等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用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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