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讓簽訂兩份勞動合同有效嗎?
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税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
“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着風險。其效力也要具體分析。
就目前勞動爭議中發生的陰陽合同看,一般有兩種:
其一、“陽”合同約定的標準優於“陰”合同。簽訂此類勞動合同的,往往是急於找到工作的勞動者。企業與其簽訂的“陽”合同,往往是用來應對勞動部門監督檢查,而實際是按標準遠低於“陽”合同的“陰”合同履行。比如,“陽”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符合國家規定,但“陰”合同的工資標準低於本市的最低標準。
其二、“陰”合同約定的標準高於“陽”合同,簽訂此類勞動合同的,往往是“利益兼得”的勞動者。
簽訂陰陽勞動合同,從根本上來説,是對職工權益的一種侵害。因為當事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對簿公堂,由於有兩份內容不同的勞動合同存在,這就增加了搞清事實的難度。當然,從法律效力來説,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無法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當然,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因此,對“陰陽合同”勞動者要慎之又慎。
具體來説,如果企業要求勞動者簽訂陰陽合同,勞動者要學會説“不”。如果因為現實中的種種原因,不得不籤之,勞動者一定要記住,陰陽勞動合同必須都拿到手,以備秋後算賬。如果勞動者手中只有一份合同,無論是“陰”是“陽”,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則只能以該份勞動合同為準了。
勞動者一旦和用人單位有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那麼就應當簽訂一份合法的勞動合同,但是這個勞動合同也僅僅是一份,這份合同應該是對內對外一致的,而不是單位讓內部籤一份勞動合同,我也不用籤一份勞動合同,這種行為是嚴重損害勞動者的權益,以及是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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