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三方協議是同時簽訂的兩份勞動合同嗎?
一、勞動合同和三方協議是同時簽訂的兩份勞動合同嗎?
並不是,法律不允許一個勞動者同時與兩個單位建立全日制的勞動關係。
實際中,員工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的將要承擔以下的後果:
1、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
按規定,員工有以下情況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後拒不改正;
(5)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員工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原公司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員工對新籤的公司以欺詐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新籤的公司也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有權主張經濟損失賠償
員工先後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給公司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的,那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看,可以主張經濟損失賠償。
並且,公司主張員工賠償時,賠償數額可以是一個月的工資。
最後,原則上員工不能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但兼職之類的非全日制工作,除非跟公司做了其他約定,其實是可以同時簽訂的。另外,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被要求賠償時數額較大的,必要時可以找個專業律師介入。
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滿足什麼條件?
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勞動者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的主體資格。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年齡條件: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達到合法的勞動年齡。《勞動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這表明年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達到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年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能力的條件:指勞動者憑藉自己的智力或體力完成某項工作的能力。各類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差別很大,腦力勞動者的勞動能力與體力勞動者的勞動能力,成年工與未成年工的勞動能力,男性勞動者與女性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都是有區別的,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根據合同的內容,分別與有相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訂立,這樣才能保證勞動合同的正確履行。
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由社會救濟解決,不存在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者在工作中不能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主要有兩方面的限制,一方面是年齡條件,另一方面是勞動能力條件。能夠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必須要年滿16週歲,要具備相應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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