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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監督申請書怎麼寫?

立案監督是檢察院的權利,主要監督刑事案件。它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特別是在保證刑法活動的公平公正。當然行使立案監督是需要申請的,那麼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推薦一篇立案監督申請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立案監督申請書怎麼寫?

立案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樊甲,女,生於1963年6月22日,住某市某區某鎮某村3組。電話:138xxxx2595。

申請人:駱某,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樊甲丈夫,犯罪嫌疑人樊乙肆意毆打的受害人。

被申請人:某市公安局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監督權,通知被申請人對樊乙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一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13年3月2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樊乙涉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不予立案,並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東津公(東)不立字[2013]第3號】,申請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複核申請,某市公安局於2013年10月10日作出《襄公(法)刑複核字[2013]003號《刑事複核決定書》,維持了原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查處犯罪嫌疑人樊乙的行為是錯誤的,違反了法律規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樊乙隨意到申請人自己家裏,無緣無故肆意毆打他人並致受害人樊甲耳膜穿孔、被害人駱某頭部、面部多出軟組織損傷,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樊乙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安機關已經查明瞭樊乙的犯罪事實,且有現場目擊證人已經向公安機關作了證實,公安機關對於樊乙涉嫌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行為,不予立案偵查,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樊乙不僅有犯罪前科,1983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五年,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對當地十餘位居民進行過肆意毆打。為了破壞村民選舉,在2011年對當地支部書記進行毆打,已被公安機關處罰。所以,樊乙惡貫滿盈,稱霸一方,居民對其和之入骨。這種肆意破壞社會秩序、破壞社會和諧的社會渣滓,不依法嚴懲,難消公憤。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申請人將依法啟動反瀆職侵權程序,依法追究經辦官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的刑事責任。

此致

某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在必要的時候,受害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請讓檢察院行使立案監督權,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更能體現司法活動的公平公正。所以,若大家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