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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過了沒簽合同辭職幾天能走

一、試用期過了沒簽合同辭職幾天能走

試用期過了沒簽合同辭職幾天能走

提前三天告知就可以走了。

試用期過了沒簽合同,只要是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就必須結清所以的工資。

1、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處理: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者不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二、勞動者樂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在辭職的時候都是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的,一般情況下正式員工離職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進行告知的,如果是非正式員工,比如説試用期的員工,那麼就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