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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要3萬沒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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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要3萬沒錢
取保候審要多少錢

1、具體適用對象的限定


根據新《刑訴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適用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且他們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至於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2、保證金數額幅度的確定原則


長期以來,我國法律沒有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實踐中各類案件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加之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各異,因此,保證金數額幅度難以做到劃一。據此,筆者認為在把握保證金數額幅度時,應借鑑國外相關立法的合理規定,結合我國司法界在這方面進行探索和嘗試的成功做法,在不悖於保證金“現實的擔保性”和“可能的懲罰性”的立法本意的情況下,視保證風險的大小,按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3、取保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並交納保證金之後不被羈押但是要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犯罪行為是比較輕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被羈押也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辦理取保候審要提供相應的材料並有當地派出所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