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補償金怎麼計算的?
一、勞動合同法補償金怎麼計算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經濟補償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終止時適用。也就是説,不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終止,就談不上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支付規定有哪些?
1.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2.用人單位只要不提出續簽或者提出解除合同,導致固定合同期滿未續簽的,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後拒絕續簽,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簽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簽,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合同期間,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在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的。其他一般情形下,用人單位想解除勞動合同就要向勞動者支付法定的經濟補償金作為離職後福利和辭退福利,這也是法律規定的職工薪酬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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