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補償金怎麼計算是正確的?
一、勞動合同到期補償金怎麼計算是正確的?
1、僅就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經濟補償而言,是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開始計算的,標準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
2、經濟補償基數,以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
3、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但如果《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已經連續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那麼具備可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合同到期後,只要你提出,公司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得擅自終止。否則,公司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而不只是支付經濟補償了事。
二、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流程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期滿後自然終止,勞動者應停止工作,用人單位將停發與勞動者有關的薪酬福利待遇。
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之前完善續簽手續,有其他合理的原因導致不能按時完善續簽手續的可以推遲,但至推遲不得超過合同期滿後的n日(由用人單位確定)。
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應支付的賠償金額,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每月工資中扣除,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每月工資額的20%,且保證勞動者每月工資餘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後,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勞動者應按照約定及用人單位相關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本合同起的n日內(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且小於15日),按用人單位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項、文件、資料、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造冊移交用人單位指定人員並簽名確認、雙方還需要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會簽單》。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辦理完上述手續後,為勞動者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並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和工資結算、經濟補償金支付等。
我國的勞動合同是每一個工作者在就職的時候需要和企業簽訂的一個協議,一般在協議中有對於員工的工資説明以及工作期限的説明,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司和個人的利益不會因為其中一方的違約造成損失,而在合同到期後給付的賠償金是按照本人工資一定月份總額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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