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償金計算方法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補償金計算方法是什麼?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個人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個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不可以。失業保險領取的條件有一條就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個人中斷就業屬於因本人意願失業,不在此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所需要的條件:
1、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如果是自己提出辭職或者自己曠工等行為是不可以領取的;
2、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3、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只有滿足失業保險所有的條件才能夠領取失業保險。
在勞動合同解除的問題中,按照不同的情況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不同的賠償金:當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時,單位通過分段的算法向勞動者支付賠償。如果單位沒有正當理由就單方辭退,則需要按照原本分段標準的雙倍支付賠償金。個人也可以因為單位的特定行為而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個人解除勞動合同,則不能再領取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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