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責任是什麼?
一、員工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責任是什麼?
員工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責任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後果而定的,如果員工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我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員工違法解除合同賠償內容有哪些?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因個人原因離職時一定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如果違反該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也提醒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事實,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所以,用人單位必須注意保留好能證明損失的相關證據,如考勤表、工資條、加班申請書,以及相關票據等。
員工想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為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就業自由的權利,但如果存在違約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合同中規定的情況來追究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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