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1、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即時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提前三天通知的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解除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如果勞動者一方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本條時勞動者應當注意,
(1)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離職申請,並且保留相關證據。
(2)只要提前三十天提交申請,三十天期滿後勞動者即可離職,不需要再徵得單位的同意。
單位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時要注意:向職工送達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當天是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此前該職工仍然是單位的職工,職工不上班,單位也要發給其基本生活費,標準為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的70%.
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通俗講,排除個別原因(死亡、破產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就是終止,沒到期有人提出不幹就是解除。
對於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者同樣也是可以解除的。有些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而在某些時候則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還有的情況下需要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各位一定要區分這些情況,不要把通知時間給弄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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