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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待崗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關於待崗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關於待崗的規定是什麼

1、《待崗人員管理暫行規定》規章制度

一、為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勞動紀律,加大內部勞動管理力度,結合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待崗人員是指在機構調整或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競聘崗位或無科研任務而未予聘任的職工。

三、待崗人員待崗期間工資待遇按如下原則辦理:1.自列為待崗人員的下月起,三個月內工資待遇不變(不含績效津貼和項目負責人崗位補貼等款項),第四個月起,只發職務工資、醫藥補貼、托兒補貼、物價補貼、房租提價補貼等工資款項(含今後新增的有專項經費支持的政策性補貼款項);若上述所發工資款項之和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2.若六個月內仍未聘任上崗,從第七個月起,按北京市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

四、待崗人員暫由人事部門管理,其工資及行政關係轉歸所組織人事處。

五、待崗人員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按國家或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於具備上崗條件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崗位競聘的待崗人員,按以下辦法辦理:(1) 第一次給予告誡,並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生活費;(2)第二次停發全部工資;(3) 第三次予以自動離職或除名處理。

七、對未經組織批准且未辦理任何手續又到其他單位謀職的待崗職工,除停發全部工資外,並按曠工辦理。對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且經批評教育無效的,按除名處理。

2、待崗工資標準概念

待崗工資是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待崗工資標準

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生活費。

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通過上文勞動合同法關於待崗的規定,可以瞭解到,不同性質的待崗就有不同的規定,如果是企業的經濟原因,或者員工的違反公司知道造成損失的原因。只要員工是待崗狀態,企業都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支付員工工資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但是,如果是員工未經批准自行待崗的,企業給予警告後,可以不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