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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考核鑑定應該怎麼寫

一、勞動合同續簽考核鑑定應該怎麼寫?

勞動合同續簽考核鑑定應該怎麼寫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寫評價,應當客觀公正,可以依據勞動者的平時表現,以及日常的績效考核為依據進行評價;

2、續簽意見,可以選擇寫同意續簽,或者不同意續簽;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要求續訂,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時間內辭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如果勞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用人單位需要兩個條件,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具備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這是因為用人單位提前對勞動者進行了投入,使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得到提升,用人單位讓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也是在於勞動者能為單位履行合同期限內的勞動,如果勞動者期限未滿就提出辭職,這樣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所以通過這樣的約定以達到平衡雙方利益目的。

但是,用人單位在獲得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前提下,違約金的約定和適用是有限制條件的,主要是違約金數額的限制:

1、勞動者違反合同期限,在接受培訓後尚未上崗就離職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履行了部分勞動合同期限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三、沒蓋章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籤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關於勞動合同的鑑證,我國目前的法律劃定的鑑證是“鼓勵鑑證”,而不是“強制性鑑證”。也就是説,鑑證只是勞動合同治理部分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不能作為衡量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標誌。因此,稱勞動合同未經鑑證機關審核蓋章,就是無效合同的説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個月後,用人單位就的按照相關的規定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當中都要列明合同的起止時間,在勞動合同到了期限後,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的結果作出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決定,不過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但勞動者要求續簽的,用人單位就的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