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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勞動合同法不續簽應該怎麼辦?

公司勞動合同法不續簽應該怎麼辦?

現在在社會上,很多人因為工作的問題,和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不管是什麼合同,都會有自己的期限,而有些公司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續簽,那麼公司勞動合同法不續簽應該怎麼辦?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為大家簡單説明一下。

一、勞動合同法不續簽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合同並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從2008.1.1後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二、相關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勞動合同法中,對於勞動合同法不續簽的情況,應該去了解清楚,自己是否已經不符合續簽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對於續簽的條件是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或者用人單位對於滿足續簽合同條件的人,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也是很好的保證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