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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是否有工資嗎

一、試用期辭職是否有工資嗎

試用期辭職是否有工資嗎

試用期辭職當然有工資,只要你提前和單位申請過了。那麼單位沒有任何理由不給工資。要是單位惡意不給,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的。

試用期辭職工資規定:

第一,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資的,除非你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麼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

第二,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給你。

二、試用期辭職

第一,試用期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無論試用期的約定有多長,只要是在試用期內,從理論上來説,是可以隨時離職的,但是前提條件是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為我們約定試用期的目的,就是增加彼此的瞭解,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可以有更多的時間來了解單位情況,用人單位也可以通過試用期來考察勞動者各方面的情況,只要雙方在試用期中認為彼此不合適的,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在試用期內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試用期的約定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於試用期的約定,是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來決定的。一般勞動合同簽訂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量或是勞動合同不滿三個月的,不能約定試用期,同一個人在同一單位工作,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三,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的情形。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一是帶用人單位工作,三十天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是在試用期內沒有按時發放工資的;三是在試用期內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四是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勞動條件極其惡劣的。由於處於試用期,工作時間不長,一般應該是半個月左右的本人標準工資。

我國勞動者如在使用期間辭職的,應提前三天向勞動用人單位進行説明,由這類勞動用人單位批准後,勞動者可以辦理相關的辭職手續。辦理結束後,進行相應的交接,對這類人員的工資進行發放,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