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異同有哪些?
一、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異同有哪些?
就業協議是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是教育部門制定就業計劃、進行畢業生派遣、解決畢業生户籍和檔案等問題的依據,也是畢業生將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畢業生一旦離校後,學校將脱離三方關係,畢業生應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須將就業協議中約定的報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社會保障和其他需要特別約定的內容寫入勞動合同。
1、主體的區別
大學生就業協議主要是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是沒有規定的,對任何單位都適用,就業協議的鑑證方是學校。
勞動合同則適用於勞動者(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完全是無關的。
2、內容的區別
就業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畢業生介紹自身的情況,表示願意去用人單位去就業,用人單位也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則同意推薦畢業生,並且列入派遣計劃當中。這一份協議是不涉及任何權利和義務問題的。
3、簽訂時間的區別
一般而言就業協議都是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簽訂的。畢業生正式到用人單位報到的時候才會簽訂勞動合同。而就業協議則在就業之前就可以簽訂。
4、簽訂目的區別
簽訂就業協議是為了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就業意向上初步約定好,雙方在這個環節可以商討一些基本的條件,對於即將要簽訂的合同的內容也能達成一致。這份協議是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承諾履行協議,高校並不能作為第三方。
二、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事項?
不少職場人士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都不會仔細看勞動合同的每個條款,大部分人都認為仔細看合同好像是對公司不信任的一種表現,他們表示,籤合同時只會初略看一下工資、社會保險等,對於勞動合同上有沒有規定離職後不能去同行單位、有沒有規定培訓違約金、是否禁止兼職等他們均不清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除具備九項法定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項。據瞭解,一些用人單位常常會在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中附加不合理的雙方約定事項,如果勞動者一旦簽字認可,日後發生勞動糾紛時容易處於被動地位。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高校畢業生會在招聘會上被單位錄用,在正式入職之前,簽訂就業協議,這是三方協議,也需要學校方面蓋章。同正式的勞動合同相比,就業協議適用法律不同,簽約目的也不一樣。一般來説,從時間上,就業協議是先於勞動合同簽訂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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