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一、服務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服務協議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
但服務協議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
而服務協議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
因服務協議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繫的。
二、勞務關係中受傷怎麼辦?
我國《民法典》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服務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屬於兩種完全不同的合同,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的訂體必須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對於服務協議的簽訂的主體可以法人或者是其它的組織,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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