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關於違約的處理一樣嗎?
不一樣,説到違約責任,新的就業協議書規定:用工雙方必須填寫合同期、服務期、試用期、福利待遇、工資等條款;一方解除協議不當或違反協議條款規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兩種情形,而且只有對於享受用人單位特殊待遇的勞動者,才能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説,如果雙方約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在現實生活中,確有許多學生在就業協議中與用人單位約定了違約金,但是從來沒有享受過用人單位的任何特殊待遇,還有的用人單位乾脆不與新參加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繼續以就業協議中的條款約束勞動者。不少勞動爭議就是由此產生的。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種的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雙方確定就業意向和權益的依據。後者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時,一方的身份由原來的學生變成了勞動者。打個比方,前者好比是“出嫁協議”,後者好比是“夫妻協定”。
應該説,就業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就業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學生、用人單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和違約,責任方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違約金。就業協議一經雙方簽署生效,如果發生用人單位不錄用學生,或者學生不到用人單位就業等情況,違約責任方就要按照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但是,儘管這份“出嫁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婚後”的生活如何安排,還須由“夫妻協定”進行約定。《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新的就業協議書也提醒簽約者注意:學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就業協議約定條款,及時訂立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並辦理有關錄用手續。勞動合同(聘用合同)訂立後,就業協議就自動終止了。
當然,也不是説原來的協議條款都不管用了。就業協議中的有關條款,包括合同期、服務期、試用期、福利待遇、工資、違約金等符合勞動法的內容,應當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
勞動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勞動合同對於廣大勞動者而言是為了確立勞動關係,其根本目的是獲取生活必需品。一般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會造成勞動者經濟負擔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勞動的結果。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能簡單套用《民法典》的規定。對於沒有享受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出資培訓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不能約定服務期及其違約金。
另外,事實勞動關係也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儘管未籤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對雙方仍有一定的約束力,但是用人單位不能違反勞動法規,僅以就業協議中的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轉眼又到了高校畢業生擇業高峯期。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的法律法規等規定是增加了雙方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解除協議的條款。此外雙方也可對可預見的違約情形進行協商,例如將畢業生考研成功、出國深造等因素排除在違約責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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