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聯繫是什麼?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繫的不同階段: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説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註條款中予以註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於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的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簽訂就業協議與簽訂勞動合同的關係,主要在於遞進關係,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分配的具體體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勞動關係。就業協議書主體有三方,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就業協議是無名合同,勞動合同是有名合同。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綜上所述,就業協議是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確立就業關係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是進一步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兩者都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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