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的聯繫和區別是什麼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聯繫是二者是員工不同階段所簽訂文書。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其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不言而喻,學校作為一個主體,其作用是維護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良好秩序,保障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併兼有證明學生畢業信息的真實性。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下依法簽訂的,只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主體。
2、依據不同。就業協議依據的是教育部頒發的部門規章,勞動合同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
3、內容差異。就業協議可規定畢業生自身情況、就業意向、用人單位同意接收、學校派遣等,而在勞動合同中,依法必須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除此之外,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在具體涉及到某項時還可以優先適用本地地方法規和規章。
4、簽訂時期不同。就業協議一般在學生畢業前簽訂,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只有等到畢業後方可。
5、效力不同。就業協議只是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籤訂的協議,其效力始於簽訂之日,終於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時。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以合同方式確定的,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雙方不得隨意變更、中止。對畢業生來説,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原就業協議隨之失效。從這點來看,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調整的主體不同:民事合同是任意平等主體之間簽定的合同,而勞動合同僅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署。一般的民事合同主體之間不具有從屬性,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
2、調整的內容不同:一般的民事合同調整合同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中,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相關內容,但同時勞動合同中的條款應當符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即為無效。例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內容。
3、法律淵源不同: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是一種獨立的合同種類。但一般的民事合同由《民法典》共同調整。
4、形式不同:民事合同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而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
5、處理糾紛的程序不同:遇到一般的民事合同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遇到勞動合同爭議時,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大學生還沒有畢業的情況下,一般到大四後半階段,會有企業專門的學校進行招聘,如果員工跟企業之間都有建立勞動關係的意向,會先聯合學校簽訂三方協議,畢業之後學生憑藉三方協議到用人單位報到即可,但建立勞動關係後還是要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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