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區別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與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區別有什麼?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都是與就業相關的,但有本質上的區別。
1、內容不同
在畢業生就業協議當中,畢業生的義務是向用人單位如實地介紹自己的情況,並按時到用人單位進行報到。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如實向畢業生介紹自己的情況,負責辦理畢業生有關手續。學校的義務則是負責完成有關的派遣工作,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分配的具體體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主體不同利和義務的合同。
2、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書主體有三方,畢業生、用人單位、高等院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是人才市場上的平等主體,雙方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而達成協議。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則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3、法律依據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無名合同,適用《民法典》、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分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這個協議一經簽訂,各方應嚴格履行,任何一方要變動這個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取得另外兩方面的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勞動合同是有名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規範。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法有什麼?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託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採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勞動合同書與就業協議書的區別有:勞動合同書是畢業離校後到單位正式報到後簽訂,就業協議書是在校期間簽訂。勞動合同違約之後,可以採用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違約金的方式承擔責任。在勞動合同中,只有約定服務期和約定竟業限制條款這兩個情況,勞動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除這兩種情形外,其他約定違約金的情況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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