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簽試用期勞動合同轉正籤勞動合同可以嗎
一、先簽試用期勞動合同轉正籤勞動合同可以嗎
按現行的規定,先簽訂合同,在合同期裏面約定試用期才是合法的做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先試用再籤合同公司這樣做可以嗎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履行期內約定的一定時間的考察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義務。為了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充分利用,同時亦為了保障勞動者就業選擇權的實現,《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約定做了明確規定,即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為避免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隨意解聘勞動者,《勞動合同法》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該規定亦意味着僅約定試用期沒有約定合同期的,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試用期的相關規定來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
公司在決定錄用後一直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本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公司所述在試用合格後再籤合同的説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公司方應當就沒有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由於公司方未約定合同期,其所謂的試用期不具有法律上的相應約束力,即公司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鑑於雖無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在無法定理由的情況下,公司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責任。建議今後應聘洽談時應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並注意其中的各項主要條款,以避免今後發生類似情況。
在大多數情況下,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以後,會和勞動者進行約定使用期限,但是使用期限一般是不需要單獨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的,只需要籤一份勞動合同就可以了,然後在勞動合同中間再進行約定試用期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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