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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的懲罰措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曠工的懲罰措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師解析:對於曠工的懲罰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曠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