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雙方達成一致需要進行代孕的,此時往往都想通過簽訂一紙協議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當然,這樣的代孕協議也要具有了法律效力之後,才能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保護作用。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代孕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代孕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代孕協議(代孕合同),即為代孕方與求孕方約定在代孕中雙方權利義務的有償合同。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代孕合同作出明確規定,但衞生部頒佈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禁止實行代孕技術,只允許採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通過妻子的子宮進行懷孕。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代孕協議明確無效,並且衞生部的規定屬於部門規章制度適用範圍有限並且法院在審理案件過中部門規章只有參考作用,並不能作為認定代孕協議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據。
儘管如此,既然代孕協議系合同範疇,那應當遵循《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理論。在《民法典》上有個基本原則即公序良俗原則,該原則認為在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協議行為必須遵循公共秩序、社會風俗和一個道德體制。從代孕合同的本質來看,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將孩子作為商品交易的對象。以上兩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違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的一面,與《民法典》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應屬無效。
二、代孕子女撫養權歸誰
在決定代孕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上應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代孕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嚴格參照婚生子女的規定執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 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綜上可知,代孕子女關係不能通過代孕協議約定的方式決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在決定代孕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上也應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嚴格參照婚生子女的撫養標準予以確定。至於代孕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於該協議有違公序良俗、社會公德,因此是被認定為無效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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