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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債權人就只向一方要嗎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現在新出的解釋表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債共籤,如果沒有經過夫妻雙方確認的,是很難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債權人就只向一方要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