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滿了醫療期被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滿了醫療期被解除勞動合同嗎
依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精神,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需要説明的是,醫療期不等同於治療期,醫療期是指勞動者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治療併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常常會與勞動者傷病治癒所需要的實際治療時間不一致。
依據《勞動合同法》以及上述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其他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並根據病情嚴重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醫療補助費,同時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對於患重病員工,用人單位應該慎重處理。本案中,周某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都是1年多,能享受到的法定醫療期是3個月。汽車銷售公司第一次書面通知周某解除勞動合同時,周某的法定醫療期確實到期了。但公司在沒有安排周某重新上崗或另行安排周某合適工作的情況下,不應該直接解除周某的勞動合同。在鎮江市多次協調下,汽車銷售公司同意周某一個月後回單位上班。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如果職工的法定醫療期之後身體狀況仍不能夠返回原職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35條等都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是説,職工醫療期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法律和規章依據的。
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一種合同形式。正因為如此,勞動合同如果要解除,除了尊重雙方的意見和利益之外,還需要遵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説,只要是符合勞動法的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就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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