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未滿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一、醫療期未滿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不可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未滿,除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員工的醫療期未滿,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員工,企業不能辭退,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項目有什麼?
(一)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4、用人單位依法進行裁減人員的情形,對被裁減的人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醫療期未滿,公司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時,存在過錯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沒有足額的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為員工繳納社保;非法限制員工的人身自由,這些都屬於過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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